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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管理公约

发布时间:2021-04-01|栏目:律协动态|浏览次数:76

《焦作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管理公约》出台

 

2010年3月14日上午,焦作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第三次理事会在市司法局会议室召开。应到理事45人,实到38人,有7人请假。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原有成,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律协党委副书记、苍穹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科长、市律协秘书长闫国贞同志列席了会议。

根据会前广泛征集到的各律师事务所的意见,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焦作市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管理公约》。公约的出台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道德、执业行为做了较严格的规范和要求。对今后加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管理、树立行业正气,弘扬行业精神,提升行业价值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公约不仅对律师事务所有更为具体的要求,还赋予律师事务所有更大的权力与责任。公约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对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助理人员、行政人员的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一)律师私自收案收费的;(二)不配合投诉处理的;(三)煽动、唆使当事人闹事的;(四)实习律师、助理人员、行政人员私自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存在执业活动以外的违法行为或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六)违反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拒不接受律师事务所管理的;(七)其他严重扰乱律师事务所管理和损害律师行业社会形象的行为。凡属上述原因解除聘用关系的人员,律师事务所应报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备案,焦作辖区的律师事务所不得再聘用。此条的制定,彻底解决了个别律师不服从管理而律师事务所又无办法的被动局面。

会议最后,原局长代表局党组提了四点要求:一是各律师事务所和各律师都要共同遵守执业公约,树立良好的整体执业形象。二是要加大行业惩戒力度,对违反公约的执业行为予以及时处理,保障公约的执行。三是要加大协会和各所的管理责任,促使焦作律师事业健康、稳定发展;四是要建立和加强律师行业诚信体系,提高整个律师行业的诚信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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