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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21-04-01|栏目:法律法规|浏览次数:18
家庭是婚姻的结果,是社会的细胞,和睦温馨的家庭是人类文明、社会进步的动力,而家庭暴力是当前影响社会稳定和两个文明建设的社会问题。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推动我区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社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发生地点,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在社区中结合家庭文明建设活动,对居民加强正确的人生观、婚姻观教育,积极推动男女平等、敬老爱幼、家庭和睦等社会风气的形成,切实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问题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之中,发动社会各界齐抓共管,并将其作为创建文明小区、安全小区的重要内容。
  二、公安机关接到有关家庭暴力的报警后,应当做好报案记录并及时出警赶到现场制止;对于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被害人,要在24小时内开出验伤通知书,引导其去有关医院验伤备案;对于家庭暴力造成伤势严重者,应立即救助,并对施暴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公安机关根据情况认为需要对施暴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处罚的,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建议;对于被害人提出请求,要求公安机关作出处理的,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规定进行处罚;经查证构成犯罪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应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积极提供已查实的有关证据材料。
  三、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经审查符合法定逮捕或起诉条件的,应依法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而未立案侦查的,或者被侵害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依法予以立案。
  对家庭暴力被侵害人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不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实施检察监督。
  四、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因家庭暴力提起公诉的案件,应依法在法定审限内审结案件,对于被害人提起的自诉案件,经审查后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立案,并在法定审限内审结案件。自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的有关证据,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应依法调取,以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因家庭暴力原因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离婚案件,应依法定程序查清事实,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作出判决,并依法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
  对在离婚诉讼期间仍无视法律,继续对被害人施暴或以暴力手段威胁、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当事人,应依法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司法行政机关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动方面,要加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市民守法和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增强防暴、抗暴的自我防范能力。148法律服务专线和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对家庭暴力被害人的求助,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各种形式的(如法律咨询、诉讼代理与辩护、公证证明等)法律援助。
  六、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舆论宣传和监督,弘扬平等、民主、文明、健康家庭美德的新风尚,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调动社会力量化解、疏导家庭矛盾,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七、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对因家庭暴力而投诉的群众要热情接待,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认真进行调查和调解,并主动与有关门联系,督促其客观、公正、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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