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操作规程》(试行)和《河南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许可审核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豫司文〔2008〕213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省司法厅制定了《河南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操作规程》(试行)、《河南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许可审核操作规程》(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厅律师管理处。
二〇〇八年九月三日
河南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许可审核操作规程
(试行)
一、为规范律师执业许可审核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申请颁发专职律师执业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学历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实习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及复印件;
2、《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及复印件;
3、《实习鉴定书》;
4、《实习人员登记表》。
(五)申请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及无不良品行记录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包括:
1、县级以上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档案存放证明及人事档案中记载的有无受到开除公职、辞退、治安、刑事处分证明(离退休人员除外);
2、申请前有工作单位的,须提交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辞职的正式文件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协议及复印件。
3、申请时无业的,须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
4、失业人员须提供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失业证。
5、退休人员须提交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退休文件及原单位出具的品行证明(一年内辞职的人员除外)。
6、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近期辞职的可由原单位提供。
(六)申请人本人符合法定条件、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情况说明。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执业的证明;
(八)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张(蓝底,着律师袍或深色西装);
需要调查核实上述材料的,省辖市司法局可以到申请人所在人才交流中心查看个人档案,也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规程第二条之(一)、(二)、(三)、(四)、(六)、(七)、(八);
(二)申请人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从事法学教育工作的申请人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事法学研究工作的申请人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五)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品行良好(未受过刑事处罚,无开除公职经历)证明及申请人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经历的证明。
四、申请材料具体要求:
(一)本规程第二条(二)、(三)、(五)、(六)、(七)及第三条均应提供3份材料(证明原件或证件复印件),和《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一起分别存入省(原件)、市、县律师管理部门档案。
(二)《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中的“简历”从高中或中专填起,经历单位要填写全称,所有从事过的工作要按年代顺序如实填写,年度不空缺。律师事务所主任应对申请人简历进行审查,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三)律师执业申请书栏,内容填写要讲清执业意图及执业方向,并保证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四)《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须用A4纸格式,双面打印或填写;所有材料复印件均用A4纸。
五、审核程序
律师执业许可,由省辖市司法局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司法厅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一)初审
申请律师执业,申请人应向省辖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1、省辖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即时进行审查,进入许可程序。向申请人出具行政事务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初审应重点审查: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3)申请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
(4)申请材料是否真实;
(5)申请人参加实习及考核情况;
(6)有无《律师法》规定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和其他影响其“品行良好”评价的情形。
3、初审工作人员应将已审查的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并签名。
4、经受理审查,省辖市司法局对于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5、在审查过程中,省辖市司法局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县级司法局的意见;对存在疑问的事实和材料应当予以调查核实,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或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6、经审查,省辖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科长应在《律师执业申请表》中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签名。律师执业全部申请材料(含原件)应于受理之日起20日内报送省司法厅。
(二)审核
1、省辖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应携带材料,到省司法厅行政事务受理大厅办理手续,填写《省司法厅机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表》,转厅律师管理处。
2、厅律师管理处承办人对提交的材料,应依法进行全面认真细致的审核,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出具意见,并交主管副处长审查。
3、主管副处长应根据处长、主管厅长授权,当场或5个工作日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许可的决定。
4、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承办人应当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履行有关手续制作律师执业证。
六、制发律师执业证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承办人将全部执业许可审签材料交本处内勤。内勤凭主管副处长签字,编号并印制律师执业证,并持用印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登记表到厅办公室加盖钢印、厅印,进行数据库信息录入。
(二)承办人和内勤应当场或自决定之日起2日内制作完成律师执业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当场送申请人或由省辖市司法局转交,或转行政办事大厅10日内送达。
七、承办人将申请人申请律师执业证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后送交内勤存档一份。另两份申报材料分别返送市、县(区)司法局归档。《省司法厅机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表》退回行政受理大厅。
河南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审核操作规程
(试行)
一、为了规范我省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审核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所地省辖市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人(国资所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合伙所和个人所为设立人)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
(三)拟设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名称;
(四)每一位申请人或拟设国资律师所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执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简历含以下内容:最后毕业院校、时间、专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时间,工作简历(具体到年月,年度不空缺),律师执业经历及担任合伙人经历;
(五)律师事务所地址及住所证明,购房的提供房产证或契税证明,租房的提供租房协议和房产证明(办公场所应适宜律师执业,具备律师执业办公区、业务洽谈区、档案室、财务室等基本功能);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证明;
(七)设立人能够从事专职律师执业的证明材料,包括:
1、设立人辞职文件或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
2、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档案存放证明。
(八)设立人对本人符合法定条件,且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说明;
(九)关于确定拟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请示;
(十)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真实性的保证;
(十一)备用名称5个。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提供合伙协议;设立国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准文件。
三、材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4、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6、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7、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8、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9、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11、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伙所章程还应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二)合伙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
2、合伙人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5、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6、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7、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8、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9、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三)提交材料的要求:
1、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
2、章程、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3、提交材料应当与设所申请有关。
4、上报材料除原件外,一律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本规程第二条之顺序装订并加封面和目录,一式四份。
5、章程、协议的排版格式:标题小2号字、宋体;小标题 3号、黑体;正文3号、仿宋。
四、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审查程序
(一)省辖市司法局初审
1、省辖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进入行政许可程序。向申请人出具《行政事务材料接收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辖市司法局材料接收人应审核全部复印件,审核无误的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并签字;已核对无疑义的原件,可以当场退还给申请人。
2、经受理审查,对于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省辖市司法局应不予受理,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3、在审查过程中,省辖市司法局可以征求申请设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4、省辖市司法局应当对拟设律师事务所住所和资产情况进行现场核实,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局进行现场核实。
5、省辖市司法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二十日内,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及设立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全部申请材料(不含原件)报送省司法厅。
(二)省司法厅的审核
1、省辖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应到司法厅行政受理大厅办理手续,填写《省司法厅机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表》,转省厅律师管理处。
2、省厅律师管理处承办人对提交的材料,应依法进行全面认真细致的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章程、协议是否符合法律和司法部的规定,国资所的批准文件是否合法有效;
(2)所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
(3)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4)资产的数额和基本配置是否达到要求,执业场所和办公环境是否适宜。
同时,承办人应对拟设律师事务所进行名称检索。
3、承办人应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查,在《省司法厅机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表》上出具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报主管副处长审签。
4、主管副处长应在5个工作日进行申报材料审查,提出是否予以设立许可的意见,送处长审核,报主管厅长审签。处长、主管厅长应当在2个工作日审核、审签完毕。
5、承办人应即时制作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知申请人10日内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不予许可的,应告知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三)办理手续
1、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律师管理处内勤处领取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2、律师事务所应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决定之日起60日内,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持律师事务所副本及复印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分别报所在地县(区)和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3、律师管理处内勤将设所申请材料和许可决定书一份存入档案,退回三份分别由市、县(区)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存档。
管理员
该内容暂无评论